关于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补充政策
2011-01-04 14:56:43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为了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全市服务业跨越发展,在全面贯彻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0]80号文件)及我市扶持服务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当前服务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特制定本补充政策。
第一条
放宽服务业企业出资最低限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外,服务业企业出资一律由企业人自行认缴。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可以首付20%,其余3年内缴足。
第二条
“十二五”期间,市级财政继续设立服务业引导资金,每年按略高于省级引导资金的比例确定资金数额。主要用于为国家、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配套、落实市扶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培育服务业发展载体和扶持服务业重点项目,以及用于服务业工作奖励。
第三条
2010—2012年,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上缴省级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幅超过15%以上的省级返还部分,按照省政策落实到县(市),区级返还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分享。
第四条
强化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在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提报的基础上,市级每年确定100个服务业重点项目,给与资金、土地、税费政策支持。每个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每年规划建设1—2个超大型服务项目,参照工业项目土地优惠政策给予最大限度的支持。
第五条
根据《潍坊市服务业优秀项目贴息补助和奖励考核办法》,对全市服务业优秀项目进行考核,并进行贴息补助和奖励。
第六条
支持服务业集聚发展。对省、市服务业重点园区中的建设项目,优先纳入服务业发展规划和重点项目计划,给与资金、土地等优惠;对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及时给与班里税收减免手续。
第七条
加强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企业建设特色专业园区、孵化器、商业楼宇和公共服务平台,对企业投资建设1亿元以上的特色专业园区、孵化器、商业楼宇及配套基础设施,以及5000万元以上的公共服务平台,在按有关政策给予扶持的基础上,再参照《潍坊市服务业优秀项目贴息并不只和奖励考核办法》给予奖励。
第八条
做大做强服务业骨干企业。“十二五”期间,在服务业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培育发展一批经济效益好,具有较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服务业大企业、大集团。将行业综合排名前5位的服务业企业纳入重点培育范围,给予财政支持。
第九条
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名列全市服务业总排名前20位的地方服务业企业,授予企业“年度突出贡献服务业企业”称号,给与企业负责人表彰奖励。
第十条
实施服务品牌扩张战略。支持有地方特色和发张优势的服务业品牌企业向外扩张,培育一批拥有知名品牌的外向型服务业名牌企业。对获得省级以上服务名牌、形成对外服务能力的服务业企业,市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实施主辅业务分离。企业因主辅业务分离对地方财政贡献增加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两年按100%、后三年50%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支持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自2010年10月1日起,事业单位人员领办、创办服务业企业的,5年内,根据其缴纳的营业税,由当地政府给企业一定奖励。
第十三条
奖励发展新兴服务业和农村服务业。自2010年10月日起,对新设立的工业设计企业、创意产业企业、服务外包企业,物业管理公司和农村服务业企业,5年内,根据其缴纳的营业税,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四条
对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当年增加2个百分点以上且增速高于全市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以上、服务业投资增速高于全市平均水平2个百分点以上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市政府给予表彰,并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功奖励。
本政策作为我市已出台的关于扶持服务业发展政策的补充,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部分政策表述发生交叉的情况,本着“从宽、从多、从优”的原则执行,即在适用对象上从宽,在扶持内涵上从多,在政策尺度上从优。
市机关效能监察中心和服务业主管部门要定期扶持服务业发展政策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察,对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进行查处,一经查实,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上一篇:潍坊市重点产业投资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下一篇:潍坊潍州首府商业地产招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