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重点产业招商优惠政策(潍坊市招商局讯)
2013-08-01 15:47:43 来源: 评论:0 点击:
潍坊市重点产业招商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鼓励重点产业投资,促进转方式调结构,推动全市创新发展、科学发展,制定全市重点产业招商优惠政策。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现代制造业基地、现代物流基地、现代农业示范基地、文化创意旅游基地,新型城镇化体系和水资源水生态、交通枢纽、能源保障等领域的投资项目及相关引荐人。
二、新上类项目适用的优惠政策
对达到投资额度和强度标准(见附件)的新上项目,适用以下政策:
(一)土地优惠政策。优先保障本类项目用地,一事一议确定土地优惠价格。
(二)财政补助政策。本类项目投产运营并认定后,5年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在弥补政府付出的土地成本后,按投资标准给予相应补助,补助额的30%用于奖励法人和管理团队;5年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不足弥补政府付出土地成本的,项目单位自行补足。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本类项目除缴纳环保和水资源方面的收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外,免缴其它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投资标准给予相应补助。
本地企业改扩建项目达到投资标准(见附件)的,享受与新上类项目同等优惠政策。能独立核算的改扩建项目,按其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兑现政策;不能独立核算的,按企业全部税收地方留成增长25%以上部分兑现政策。
三、现有企业类适用的优惠政策
对无新上项目的现有企业,年上缴税收地方留成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自2013年起,每年比上年增长25%以上的部分,等额补助相应企业。其中,30%用于奖励法人和管理团队;若在本政策执行期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达不到25%增幅的部分,则在下年度扣回或由企业用现金补齐。
四、总部经济类项目适用的优惠政策
新引进企业总部、区域总部以及独立注册的研发等分支机构,在市域内纳税的,适用以下政策:
(一)购买或新建办公用房的,按照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赁办公用房的,3年内给予房租60%的补助。每个总部(含分支机构)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二)自运营之日起,按实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每年给予等额补助,补助额的30%用于奖励法人和管理团队。
(三)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实际缴纳的个人薪酬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从聘用起连续5年内给予高级管理人员80%补助。
五、项目引荐人补助政策
(一)对新引进重点产业项目的引荐人(包括单位、法人、社会自然人),在所引项目开工建设一年内,先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预付经费补助;投产运营并认定后,再按实际总投资额的5‰进行经费补助清算。最高补助额500万元。
(二)对引进企业总部、区域总部的,按首个会计年度实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500万元。
(三)对引进境外资金投资、境外总部的,按境内项目引荐人补助标准双倍进行补助。
六、部门、单位招商经费保障政策
(一)对部门单位按照转变作风要求节约的行政支出,不在部门经费预算中作相应压减,均调整用于招商引资工作经费。
(二)对已明确重大招商项目的部门单位,可向财政预借部分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在兑现引荐人经费补助时扣回。
七、相关配套服务政策
(一)政府主导设立的政策性投资、风险投资、金融担保机构,以及各类政策资源,优先扶持重点领域招商项目。
(二)对招才引智、招院引所项目,执行《关于更大力度做好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扶持工作的意见》(潍发〔2012〕9号)、《关于加快推进招院引所工作的意见》(潍政发〔2012〕42号)相关激励政策。
八、其它事项
(一)对贡献突出的重大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确定优惠政策。
(二)同一项目主体只能享受新上类、现有企业类、总部经济类三类优惠政策中的一类,不能重复享受。
(三)本政策涉及的相关支出,由市与县市区(含市属开发区)按现行财政体制相关规定分别负担。
(四)各县市区(含市属开发区)根据本政策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五)本政策由市财政局、市招商局负责解释,市级已出台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六)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本政策实行后,《潍坊市重点产业项目投资激励政策》(潍政办发〔2012〕14号)同时废止。
附件:潍坊市重点产业投资标准及优惠政策明细表
领域 | 项目类别 | 投资标准(一) | 投资标准(二) | |||||
固定资产投资额(亿元) | 投资强度(万元/亩) | 优惠政策 | 固定资产投资额(亿元) | 投资强度(万元/亩) | 优惠政策 | |||
先进 制造业 |
高新技术、节能环保、战略性新兴产业等 | ≥1 | ≥180 |
一、土地: 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用地,一事一议确定优惠价格。 二、财政补助:①5年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弥补政府付出的土地成本后,给予50%补助;补助的30%用于奖励法人和管理团队。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补助50%。 三、收费: 除环保和水资源方面的收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外,免缴其它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 |
≥2 | ≥270 |
一、土地: 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用地,一事一议确定优惠价格。 二、财政补助:①5年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弥补政府付出的土地成本后,给予100%补助;补助的30%用于奖励法人和管理团队。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补助100%。 三、收费: 除环保和水资源方面收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外,免缴其它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 |
|
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等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 ≥0.5 | ≥160 | ≥1 | ≥240 | ||||
现代 物流业 |
现代物流 | ≥3 | ≥400 | ≥6 | ≥600 | |||
现代 农业 |
现代种植养殖业、现代海洋渔业、现代农副产品加工业等 | ≥0.5 | ≥160 | ≥1 | ≥240 | |||
文化创意旅游产业 | 文化、创意项目 | ≥0.5 | ≥160 | ≥1 | ≥240 | |||
旅游开发(旅游景点开发、旅游设施建设、五星级及以上酒店等) | ≥3 | ≥400 | ≥6 | ≥600 | ||||
公益 产业 |
新型城镇化体系、水资源水生态、交通枢纽、能源保障,教育、医疗卫生、家政养老、公用基础设施等 | ≥0.5 | ≥160 | ≥1 | ≥240 | |||
其他 服务业 |
新兴服务业(信息科技、会展、服务外包、商务服务等) | ≥0.5 | ≥160 | ≥1 | ≥240 | |||
高端商务业地产(住宅和商铺开发部分除外) | ≥5 | ≥800 | ≥10 | ≥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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