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招商局讯:潍坊高新区优惠政策(二)
2016-06-01 09:10:56   来源:   评论:0 点击:

潍坊高新区支持人才创新创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充分发挥人才在经济社
会发展中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推
动高新区实现更高层次新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
设人才强市的若干意见》(潍发〔2015〕15 号)精神,结合我区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人才工作部署要求,围绕
“科技创新高地、科学发展引擎”主体功能定位,以加快建设人
才强区为目标,以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为重点,
确立人才优先发展理念,持续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力争主要人才
发展指标进入全省高新区先进行列,为打造一流的现代化高新技
术产业园区提供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 
第三条 设立人才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并根据
人才工作实际需要逐年作出调整。 
 
第二章 加快引进和培育人才 
 
第四条 引进国内外顶尖人才 
1. 对新引进的具有国际一流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能 
够引领高新区创新发展并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国内外顶尖人
才,区财政给予 250—1000 万元的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党工委
组织部) 
第五条 引进培育国家级和省市级高层次人才 
2. 对新引进或新申报入选的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省“泰
山产业领军人才”及相当层次的国家级、省级高层次人才,区财
政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的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党工委
组织部) 
3. 对新申报入选的市“鸢都产业领军人才”,区财政给予 50
万元的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党工委组织部) 
第六条 引进培育优秀创新创业团队 
4. 对新引进或新申报入选的省级以上创新创业团队,区财
政给予 200 万元的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党工委组织部) 
5. 对新申报入选的市级创新创业团队,区财政给予 150 万
元的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党工委组织部) 
第七条 实施“高新英才”工程 
6. 围绕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着力培育一批掌握核心
技术、创业成果显著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团队,推动全区产业
转型升级。每年从未纳入市级以上人才工程管理的创新创业人才、
团队中遴选一批,区财政分别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的资金扶持。
(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第八条 实行人才引进奖励    
7. 对帮助我区引进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高层次人才的海外
人才工作站、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等中介机构或个人,每两年评选
奖励一批,区财政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的资金奖励。
(责任单位:党工委组织部) 
8. 对新引进年薪 50 万元以上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或高
级管理人才的区属企业,经认定后,区财政按照每人实际支付薪
酬 10%的比例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党工委组织部) 
9. 对引进聘用海外人才成效显著,纳入市“海外专家”计
划的企业,区财政给予 2.5—10 万元的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党
工委组织部) 
第九条 培育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10. 以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为重点,推进企
业经营管理人才的职业化、市场化和现代化,培育懂市场、会经
营、善管理的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每年组织中高级职
业经理人、新生代企业家、成长型中小企业负责人到知名高校或
专业机构进行专题培训,邀请专家学者开展针对性辅导。发挥高
新区企业家创业促进会作用,组织交流活动,加强信息沟通,促
进合作共赢。(责任单位:党工委组织部) 
第十条 引进培育专业技术人才 
11. 对区内新引进或新培育的市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在管理期内享受上级补助的同时,区财政再给予每人每月 600 元
的补助。(责任单位:党工委组织部) 
 
 
12. 对新获批设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省级技师(名师)
工作站的企业,区财政分别给予 5 万元、3 万元的资金扶持。(责
任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 
13. 对新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个
人,区财政给予 5 万元的资金奖励。(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服
务中心) 
14. 开展高新区“首席技师”评选,每两年组织一次,每批
选拔 10 名左右,在四年的管理期内,区财政给予每人每月 400
元津贴。(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 
15. 对在企业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区
财政分别给予 750 元、1000 元培训补助。(责任单位:人力资源
管理服务中心) 
 
第三章 鼓励人才创新创业 
 
 
第十二条 提供创业载体平台 
16. 对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新领办创办的科技企业,租用科
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作为生产研发用房的,采取“先交后补” 
的方式,按实际租用面积(最多不超过 200m2),区财政给予每月
10 元/m2的房租补贴,期限为 3 年。(责任单位:科学技术局,各
园区) 
17. 对入住创业苗圃、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载体的企业,经
认定后,免费提供孵化空间、电脑网络、路演场地等基础设施,
可享受创业辅导、管理培训、融资对接等专业化服务。(责任单位:
科学技术局,各园区) 
18. 对经认定的市场化主导的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创客服务
中心,区财政最高分别给予 50 万元、10 万元的资金扶持。(责任
单位:科学技术局) 
19. 对在高新区新注册设立地区总部的国内外知名人才服
务中介机构,区财政给予 1—5 万元的奖励扶持。(责任单位:人
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 
 
第十三条 鼓励科研成果转化和收入分配制度创新 
20. 鼓励人才转化科研成果,所得收益可按至少 70%的比例
奖励给技术成果完成人以及对技术成果转化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以专利、技术等参股入股的,经投资各
方约定,可适当提高股份比例。以高新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作为
无形资产入股创办科技型企业,所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
100%。(责任单位:科学技术局) 
21. 引导鼓励企业创新分配制度,推行年薪制、协议工资、 
项目补贴、年度奖励、特殊贡献等多种分配方式,实现收入分配
向优秀人才、重点岗位倾斜。鼓励企业对贡献突出的各类人才采
取期权、股权等中长期激励方式留住人才。(责任单位:科学技术
局) 
 
第十四条 完善创业投融资服务体系 
22. 建立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促进创业投资、天使投资
等机构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人才创业项目的投资力度。(责任单
位:投融资管理服务中心) 
23. 依托政府风险补偿基金,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人才项目
的信贷融资支持,开展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
贷款、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等类型的信贷融资。(责任单位:投融
资管理服务中心) 
 
第十五条 鼓励申报人才创新创业项目 
24. 对国家和省认定批准的引进外国专家项目、留学人员创
业项目,在享受上级扶持资金的同时,区财政再按照资助金额 20%
的比例给予扶持。(责任单位:党工委组织部) 
第十六条 支持博士后科研平台建设 
25. 对新认定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
园区和企业,区财政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的资金扶持。(责
任单位:党工委组织部) 
26. 对新进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按其在站从事科 
研工作实际月数,区财政给予每人每月 2000 元的生活补助。(责
任单位:党工委组织部) 
27. 在站博士后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区财政按
照资助金额 30%的比例给予扶持。(责任单位:党工委组织部) 
第十七条 发放博士、硕士补贴 
28. 对区属企业新引进签订 5 年以上工作合同、按规定缴纳
社会保险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经考核认定称职的,区财
政分别给予每人每年 2 万元、4000 元的生活补助,期限为 3 年。
(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 
 
第十八条 支持大学生创业 
29. 组织开展大学生创业大赛,每年从在校大学生或毕业未
满 5 年的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中,评选 10 个左右优秀项目,项目
在高新区落地转化的,区财政给予 5—10 万元的资金扶持。(责任
单位:科学技术局) 
30. 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按照上级政策规定,落实创
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和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加大创业担保
贷款扶持力度。(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 
 
第四章 完善服务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帮助解决住房问题  
  31. 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人才公寓作为周转住房,
租期原则上不超过 3 年。(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 
32. 对自主创业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未入住人才公寓的,
区财政给予每人每月 200 元的租房补贴,期限 2 年。(责任单位:
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 
33. 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才,区财政给予 5—25 万元的
“购房券”,用于人才购买自有住房。(责任单位:党工委组织部) 
34. 对初次来区创业就业、3 年内在高新区购买自有住房的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毕业生,区财政分别给予
1 万元、5000 元、3000 元的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党工委组
织部) 
第二十条 帮助解决配偶随迁、子女入学、医疗保健和落户
问题 
35. 高层次人才随迁配偶属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的,
本着对口原则帮助安排工作;属其它身份人员的,由人力资源管
理部门或用人单位帮助联系协调工作岗位。(责任单位:党工委组
织部) 
36. 高层次人才子女属学前教育或义务教育阶段的,优先协
调安排到区内公办幼儿园、学校就读。(责任单位:教育局) 
37. 每年组织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进行免费健康体检和
疗养休假,提供健康指导、医疗咨询等服务。(责任单位:党工委 
组织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38. 帮助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优先办理落户手续。(责任
单位:公安分局) 
 
第二十一条 提供高效公共服务 
39. 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人才服务”工作窗口,开辟人才
绿色通道,提供政策咨询、项目申报等服务。(责任单位:人力资
源管理服务中心) 
40. 免费为来区就业的各类人才保管人事档案。(责任单位:
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党工委组织部负责统筹协调和督导考核等工作;各责任单位根据
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二十三条 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根据各自
分工,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和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
务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追回资
金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潍坊市、高新区现行政策有交叉的,
按照“从优、从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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