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招商局讯:潍坊市大学生生活补助经费发放办法
2018-07-30 14:52:56 来源: 评论:0 点击:
潍坊市商务局经济技术合作中心(原潍坊市招商局,招商热线0536-8970059) 讯:
入推进大学生集聚计划,更大力度吸引优秀青年人才来潍就业创业,助推新旧动能转换、“四个城市”建设和乡村振兴,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潍发〔2018〕10号)有关规定,现就大学生生活补助经费发放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对象及补助标准
(一)对企业、学校、医院、科研院所新引进的博士研究生,以及来潍自主创业的博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45岁,须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全职劳动合同,且在潍缴纳社会保险),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生活补助,期限5年。
对新进站(含创新实践基地,下同)博士后研究人员,按其在站实际工作月数,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生活补助,期限最长2年。
(二)对企业及镇、村(社区)医院、学校新引进的硕士研究生,以及来潍自主创业的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40岁,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全职劳动合同,且在潍缴纳社会保险),给予每人每月1500元生活补助,期限3年。
(三)对企业新引进的本科毕业生,以及来潍自主创业的本科毕业生(年龄不超过35岁,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全职劳动合同,且在潍缴纳社会保险),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生活补助,期限1年,其中,对“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补助期限为3年。
(四)用人单位注册地须在潍坊。
(五)本办法中大学生是指自2018年1月1日后初次(以初次在潍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准)来潍就业创业的全日制大学生。
二、申领程序
(一)申请。凡符合条件的大学生,由用人单位统一向人社部门申请。其中,纳税用人单位向注册纳税地同级人社部门申请;中央、省属驻潍及市属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由用人单位统一向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县级及以下所属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由用人单位统一向本地人社部门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生活补助申领材料
①《潍坊市大学生生活补助申请表》2份(见附件1);
②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证,海外留学归国人员须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及外籍大学生需提供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有关证明,以上证件、证明须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③《潍坊市大学生生活补助申请汇总表》2份(见附件2);
④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⑤就业大学生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全职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自主创业大学生需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1份。
2、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助申领材料
①《潍坊市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助申请表》2份(见附件3);
②山东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介绍信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③进站博士后、设站单位、高校流动站联合培养三方协议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④进站博士在站期间考勤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⑤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审核。用人单位按季上报材料,各级人社部门同步审核,上报审核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
(三)公示。在上报的同时,用人单位将申领人员基本情况(姓名、毕业院校、引进时间、申领标准等),在本单位及所在车间(班组、科室等)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及时上报审核单位,相关图片资料用人单位留存,以备检查。
(四)发放。属于市人社局审核的生活补助,由市财政局按照市人社局审核结果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市人社局专门账户,再由市人社局直接按季发放至申请人社保卡账号(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发放至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属于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人社部门审核的生活补助,参照市级流程发放;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发放补助中市财政承担部分,在材料审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拨付至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财政部门。
三、经费来源
以上所需经费,4个区和4个市属开发区,由市、区两级财政按3:7的比例分担;8个县市,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9的比例分担;中央、省属及市属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由市财政承担。
四、监督管理
(一)每名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只享受1个周期的补助政策,补助期限内在潍坊市域内变更工作单位的,可接续享受补助政策,补助期限累计计算。补助期满后,在潍坊市域内变更工作单位或离潍后又回潍工作的,不重复享受补助政策。
(二)各级各单位不得虚报、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对补助期内离潍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及时通知人社部门,移出发放计划,停止发放补助。
(三)用人单位和申请人要实事求是提供申领材料,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的单位,一经查实,5年内取消享受本政策资格,骗取的补助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追缴;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的个人和申报单位负责人,永久取消享受本政策资格,纳入失信人才黑名单,5年内不得申请潍坊市级及以上人才项目,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审核单位要安排工作扎实、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不严或违规审核,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依法依规进行追责。
(四)各级人社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扎实做好材料收集、资格审核、资金发放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经费保障,确保资金按时拨付到位。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人社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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