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相关:《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解读
2020-10-03 20:46:43 来源: 评论:0 点击:
9月25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对推进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的建设和发展,保障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具有重要意义。现就《条例》的立法原则、主要内容和制度创新作如下介绍:
一、立法把握的主要原则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赋予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明确了自贸试验区建设新的历史使命。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必须高起点、高规格着力于自贸试验区新时期的建设目标和内容,坚持以地方实践为依据,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尽快将自贸试验区探索形成的可复制、可推广各项制度成果用地方立法固定下来,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更加充分有力的法治保障。在条例草案起草和修改过程中,注意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立足于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进行制度设计。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是为高标准高质量建设自贸试验区制定的,明确了我省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战略目标、发展定位和主要任务措施,立法中围绕山东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的内容,搭建条例框架、明确相关内容,同时,有效衔接外商投资法等上位法,密切关注国家层面自贸试验区的发展动态、政策导向,研究国务院有关在自贸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对适合我省自贸试验区发展的内容进行细化和集成,在法规中明确下来。
二是及时跟进我省自贸试验区建设情况,注重突出山东特色。根据山东自贸试验区的发展实际,对2019年8月以来,我省自贸试验区开展的制度创新,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制度成果和经验做法,以地方立法形式巩固下来。对调研和征求意见过程中,自贸试验区各片区反映的突出问题和亟需立法明确的事项进行认真研究和追踪跟进,对其中地方立法可以明确的内容,在条例中作了规范。结合总体方案的规定,对我省特有的海洋经济和区域经济合作,作为我省自贸试验区立法的“自选动作”分别独立成章予以明确。通过立法保障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同时也为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体制机制创新提供法治保障。
三是借鉴国内自贸试验区先进地方立法经验,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国务院已批复的自贸试验区中,已有11个省市制定出台自贸试验区条例。对照这些省市的地方性法规,结合山东自贸试验区发展实际,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认真研究在我省条例中能够规范的内容。吸收借鉴了上海、浙江、广东、重庆、湖北、天津等省市立法中的容错免责机制、改革创新措施评估机制、信息发布制度、意见征询工作机制、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制度等相关规定。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制度创新
条例分为总则、管理体制、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服务、创新驱动、海洋经济、区域经济合作、营商环境和附则。共10章59条。主要内容和制度创新如下:
一是明确了自贸试验区战略定位、发展目标、管理体制和相关机制。明确自贸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规则相衔接的制度框架和监管机制,逐步建成贸易投资便利、金融服务完善、监管安全高效、辐射带动作用突出的高标准高质量自由贸易园区(第3条、第4条);规定了自贸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的定位和彻执行国家有关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相关工作等职责(第8条);根据自贸试验区发展方向,明确了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以制度创新为核心的管理职责(第9条);规定了鼓励改革创新、宽容失败的激励机制和容错免责机制,明确规定在自贸试验区进行的创新出现失误或者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牟取私利,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或者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予追究相关责任(第6条)。
二是在投资贸易领域重点体现国家对自贸试验区有关深化改革的试点任务。明确规定自贸试验区可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措施,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第18条);健全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准入相关行业、领域和业务的公平竞争管理体系,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活动,统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或者机构在资质获取、招标投标、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待遇(第22条);通过创新海关监管模式,按照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原则,建立与国际贸易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监管模式。创新通关、查验、税收征管机制,促进区内通关便利,推进自贸试验区与进出境口岸以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流转监管制度创新(第24条);在自贸试验区内实行一点接入、一次申报、一次办结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制度,实现海关、海事、边防检查、税务、外汇管理等单位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第25条)。
三是明确有关金融领域的试点任务要求,通过创新探索,进一步促进自贸试验区金融领域开放创新。明确规定在自贸试验区内创造条件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人民币跨境使用和外汇管理等方面的改革创新,支持依法依规设立外商投资金融机构(第29条);推动自贸试验区内跨境交易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建立统一的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准入标准(第30条、第31条);明确了自贸试验区内在严格监管前提下审慎有序进行金融综合经营试点、探索发展私募股权投资二级交易基金、创新知识产权保险业务等金融创新的具体措施(第32条)。
四是对创新驱动、海洋经济和区域经济合作作出专门规定。在创新能力建设方面,明确规定建设海外创新孵化中心、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等创新平台,鼓励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参与国际科技项目合作;支持企业联合金融机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建设产业创新平台(第34条);规定了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完善知识产权评估、质押融资风险分担、质押物处置和人才、技术资本化评估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运用体系(第36条);鼓励自贸试验区创新开放型的人才评估机制,构建市场化的人力资本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推进人力资本价值评测、出资和交易,建立人力资本价值统计、分析和应用体系,完善与人力资本价值相匹配的财富分配、资本对接、资源配置的多元化市场机制,推动人力资本产业发展(第37条);海洋经济方面,规定了青岛片区、烟台片区重点发展海洋特色产业和采取的具体措施(第40条、第41条);区域经济合作方面,创新与日本、韩国地方产业合作模式,推进研发创新、品牌打造、标准制定、产业链拓展等多环节合作,强化优势互补,共同开拓第三方市场,推动区域经济合作持续深化(第45条)。
五是在自贸试验区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创新监管方式,完善监管规则,实行差异化监管模式,以信用为基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第50条);最大限度精简审批事项、评估事项和下放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根据放管服改革要求,自贸试验区内可以开展极简审批、不见面审批(服务)、一次办好的事项(第51条);加强自贸试验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将环境友好型项目,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绿色通道。鼓励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申请国际通行的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标准认证,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第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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