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支持北部滨海海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2020-10-14 18:22:19   来源:   评论: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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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海洋强市建设,支持北部滨海产业结构调整,加
快构建现代化海洋产业体系,引领和带动全市海洋经济高质量发
展,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海洋牧场建设。积极探索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担
保补助等方式,支持海洋牧场投放人工鱼礁、建设多功能平台和
深水智能网箱等项目,对新创建的国家级、省级海洋牧场,分别
给予 20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市县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分
担。(责任单位:市海渔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海洋生物医药业发展。对获得国家一类海洋新药证
书并在我市实现产业化的药品,在省级奖补基础上,每个给予最
高 3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市内药品生产企业研制的同品种仿制
药,并在全国前 3 位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每个
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市县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责任
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三、支持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产业发展。根据海水淡化项目
产能和综合利用水平,统筹使用省级奖补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项
目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海水淡化机构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支
持其通过 PPP 方式保障重大海水淡化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海
- 2 -渔局、市财政局)
四、推动海洋产业集群集聚发展。实行市级“雁阵形”产业
集群培育配额制度,每年按不低于入库培育特色产业集群总量
1/10 的比例,对北部滨海重点产业集群择优进行入库培育,符合
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雁阵形”产业集群。组织开展市级海
洋产业示范园区认定,对市级海洋产业示范园区用海,按区域用
海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论证。对园区内符合规划和环保要求的海
洋动力装备、海洋化工、海洋生物药物、海洋交通运输、海水淡
化及综合利用、海洋文化旅游、海洋渔业等企业,由园区所在地
政府(管委会)连续 3 年按其缴纳税收地方留成比上年度增加部
分的 30%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海渔局、市自然资
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寿光市、昌邑市、市滨海开发区)
五、支持涉海龙头企业发展。对海洋动力装备、海洋化工、
海洋生物药物、海洋交通运输、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海洋文化
旅游、海洋渔业等领域,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1 亿元、10 亿
元、50 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一次性
奖励。对当年新增的规模以上涉海企业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市县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责任单位:市海渔局、市统计局、
市财政局)
六、鼓励涉海企业兼并重组。支持涉海行业龙头企业、骨干
企业开展兼并重组。对获得银行 5 年以上期限兼并重组贷款的企
业,由受益财政连续 3 年给予贴息补助,补助额度为企业增值税
- 3 -增加部分(增值税增加部分计算:被兼并方企业注销法人资格的,
以兼并方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对比前 3 年平均数的增加部分
计算;被兼并方企业保留法人资格的,以被兼并方企业增值税地
方留成部分对比前一年的增加部分计算)。对兼并重组后企业退出
的土地,市县两级土地储备中心按规定进行收储。(责任单位:市
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寿光市、
昌邑市、市滨海开发区)
七、鼓励涉海企业对科技成果进行中试、试制、试运行和产
业化。对获得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企业在中试、试制、试
运行阶段的研发投入,3 年内给予最高 50%的资金扶持,累计不超
过 300 万元。市县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鼓励科技成果产业
化,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在北部滨海地区成立公司的,前 3 年由公
司所在地财政按其在北部滨海地区实际项目研发经费投入的 50%
予以补贴,每年最高补贴 100 万元。其中,科技成果获得省科学
技术奖二等奖以上且实现产业化的,所需补贴资金由市县两级按
现行财政体制分担。(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寿光市、
昌邑市、市滨海开发区)
八、支持开展国际技术转移和跨境创新合作业务。对通过技
术转移方式引进国外机构先进技术,或通过股权并购等其他商业
合作方式引进国外科技公司创新业务产品,并新设项目公司等实
体机构落地北部滨海地区的企业,由项目所在地财政按新设项目
公司实缴注册资金的 20%予以补贴,最高补贴 300 万元。支持北部
- 4 -滨海企业、科研院所等相关机构设立海外技术转移中心、海外研
发中心、海外创新中心,对经省级认定的,3 年内给予不超过 200
万元的补贴。市县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责任单位:市科技
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寿光市、昌邑市、市滨海开发区)
九、加大重点项目支持力度。对亟需建设且需使用新增建设
用地指标的重点推进项目,按“土地指标跟着项目走”原则解决。
对我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
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的 70%执行。符合划拨用地的,可依法办理划拨用地手续。重点推
进项目竣工投用前 1 个月,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要完成周
边交通、水电气讯、物流通道等生产所需的配套建设。(责任单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寿光市、昌邑市、市滨海开发区)
十、强化货币政策导向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性法人银
行业金融机构对北部滨海地区企业的再贷款需求和企业签发、持
有的商业汇票优先办理再贴现业务。创设 10 亿元首贷票据通专用
额度,优先支持未获贷或首贷不满一年民营小微企业票据融资。
对北部滨海地区企业实施外汇 A 类管理,开辟绿色通道。(责任单
位: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
十一、支持海洋实用型人才培养。支持山东海洋技术大学创
新地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办学新形式,完善混合所有制办学体
制机制。组建由举办方、承办方等各方代表参加的学校办学理事
会,制定理事会章程和大学章程,实行专家治校和教授治学。按
- 5 -省委编委、省教育厅关于高校设置有关规定,推动潍坊海洋科技
职业学院建设。(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寿光市、市滨
海开发区)
十二、提升进出口贸易便利化。对一般认证以上信用企业采
取边运抵边装船的监管模式,实现出口大宗散杂货不落地装船。
推进顺势监管,将机检查验融入企业、码头物流作业流程,在查
验时允许收发货人免于到场,确保进、出口整体通关时间分别不
高于 25 小时、2 小时。深化通关一体化改革,叠加应用自报自缴、
汇总征税、关税保证保险,推动进口提前申报率不低于 80%。支持
潍坊综合保税区北区建设发展,复制推广国家农综区优惠政策,
在财政资金、地方税收、政府债券、用地保障、行政审批等方面
给予重点支持,用好用活国家赋予的 11 项先行先试政策。(责任
单位:潍坊海关、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潍坊国家农
综区推进办,市综合保税区)
十三、支持现代化保税港区建设。加快海岸线修测,理顺海
域及用地产权关系,拓展保税港区发展空间。推动疏港铁路建设,
规划铁路支路,接入潍坊港和北区围网监管区,实现区港直通,
打造海铁联运大通道。完善保税港区整体布局,在弥河东西两侧
修建桥梁或隧道,推动北区和潍坊港区块联接。推动山东港口潍
坊港开放验收,加快航道疏浚和泊位建设,加密国际航线。支持
港口申建粮食、木材、肉类、冰鲜水产品等监管场地和基础设施,
完善保税港区口岸平台功能。(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6 -市交通局、市海渔局、市政府办公室、潍坊海关,市滨海开发区、
市综合保税区)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适用于北部滨海地区(市滨海开发
区 2 街道、寿光市 6 镇、昌邑市 4 镇),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与其他政策交叉重叠的,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近年来,我市已先后出台了系列支持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同样适用于北部滨海地区。现将其中涉及支持北部滨海海洋经济
的有关政策措施(附后)予以摘要,请持续抓好推动落实。
附件:近年来我市出台的涉及支持北部滨海海洋经济的有关
政策措施摘要
- 7 -附件
近年来我市出台的涉及支持北部滨海
海洋经济的有关政策措施摘要
1.对纳入“双十工程”范围的文化旅游集团和景区,按程序
给予每家 15 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评定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给予
10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为省级精品文化旅游小镇、精品
旅游特色村的,分别给予 8 万元、5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 2019 年
以来新评定的 5A、4A、3A 级景区,分别给予 1000 万元、50 万元、
15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定的 5A、4A 级旅行社,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潍坊市推动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
展的若干政策》(潍政办发〔2020〕6 号)〕
2.对新注册并开工建设的海洋生物医药与制品、海洋高端装
备、海洋新材料等新兴产业项目,按我市现行“双招双引”激励
政策给予支持。〔《潍坊市“双招双引”激励政策》(潍办发〔2020〕
4 号)〕
3.对认定的全国“独角兽”、专精特新“小巨人”和省级“瞪
羚”企业,在省级财政奖励基础上,市财政分别奖励 150 万元、
100 万元、30 万元。〔《关于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
担的实施意见》(潍政发〔2019〕8 号)〕对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单项
冠军企业、获得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和“隐形冠军”企业、
- 8 -获得市级“隐形冠军”企业的,由市级财政分别给予 100 万元、
80 万元、50 万元奖励。〔《潍坊市行业龙头企业群培育方案》《潍
坊市“隐形冠军”企业群培育方案》(潍政办字〔2018〕19 号)〕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
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
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由同级财政分别
给予 200 万元、40 万元奖励。对国家、省认定备案的院士工作站、
国家人才工程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
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创新型试点
企业等,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关于落实
减税降费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潍政发〔2019〕
8 号)〕
5.对拟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每家企业总额
700 万元补助。经山东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后,每家资助 200 万元;
上市申请经企业上市审核机构受理的,每家再资助 300 万元;上
市成功后,每家再资助 200 万元。对拟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蓝
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挂牌后每家资助 40 万元;对拟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挂牌后每家资助 80 万元。
对拟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每家企业总额 600 万元补助。
经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受理的,每家资助 300 万元;
境外上市成功后,每家再资助 300 万元。〔《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
上市工作促进全市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潍政字〔2018〕56
- 9 -号)〕
6.对新来我市就业或创业的顶尖人才、领军人才、高端人才、
特优人才等纳入我市人才安居工程范围的各类人才实施住房保障
政策。〔《潍坊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意见》(潍办发〔2020〕9 号)〕
7.对符合条件的来潍就业、创业的博士后、博士研究生、硕
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高技能人才按规定给予政策补助。〔《关
于吸引大学生等各类青年人才来潍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潍人社
规〔2020〕2 号)〕
8.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家给予重奖。定期评选优秀企
业家:功勋企业家 1 名,授予“潍坊市功勋企业家”称号,记二
等功,奖励税后现金 500 万元;杰出企业家 1-3 名,授予“潍坊
市杰出企业家”称号,记二等功,每名奖励税后现金 200 万元;
行业领军企业家 10 名,记三等功,授予“潍坊市行业领军企业家”
称号,每名奖励税后现金 50 万元;优秀企业家 20 名,授予“潍
坊市优秀企业家”称号,记三等功,每名奖励税后现金 30 万元。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发至受奖人员个人。〔《关于弘扬企业家
精神支持企业家干事创业的若干办法(试行)》(潍发〔2020〕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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