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出台3大类33项政策服务外向型企业发展
2021-09-23 15:28: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日前,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更好服务外向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外向型企业是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的重要载体和生力军,对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为深入落实潍坊市委、市政府服务企业发展决策部署,不断激发外向型企业发展活力、持续改善提升营商环境,按照市服务企业发展问题解决组工作安排,潍坊市政府办公室组织潍坊海关、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潍坊市中心支局)、潍坊海事局、市外办等涉外主管部门,着眼于广大外向型企业生产经营和业务开展过程中面临的现实需求,以简化手续、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为主要着力点,梳理了一批便企政策、修订制定了一批便企措施,更好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难点痛点问题。
  
  关于更好服务外向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共3大类33项政策。
  
  通关服务类
  
  1.“一企一策”快速施检。针对企业进口大型设备和精密研发设备口岸开拆查验不便问题,量身定制服务措施,实行“两段准入”监管改革,优化查验流程,实现卸货时同步开展查验、安装时同步开展商检,大幅提升通关效率,减少企业滞港费用,保障重点项目加快建设进度。有效期:长期有效。
  
  2.推进“两步申报”“提前申报”等通关业务改革,推广“单一窗口”应用,实现通关全流程电子化作业。减少进出口报关随附单证,企业通过“单一窗口”无纸化方式申报时,进口环节无需提交合同、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出口环节无需提交合同、发票、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实行周末、节假日预约通关制度,推行“不见面”“电话办”,“非接触式”签发检验检疫证书,最大限度压缩通关时间。有效期:长期有效。
  
  3.在潍坊港全面推广实施出口“运抵直装”、进口“船边直提”模式。通过问需于企,制定工作方案,优化港口作业流程,减少货物滞港时间,降低企业时间和物流成本,增强外贸企业生产经营信心,全力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有效期:长期有效。
  
  4.查验未发现问题集装箱由政府承担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对于海运口岸进出口集装箱货物,如被海关命中查验指令,经查验未发现异常的,由政府承担吊装、移位、仓储费用;特殊情况下,因海关查验工作需要,可能产生二次(或多次)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经海关确认查验没有问题的,纳入免除费用范围。有效期:长期有效。
  
  5.实施核查领域采信第三方出具报告制度。在核查过程中,根据企业提供的符合性声明以及由符合资质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对进出口企业或进出口商品实施合格评定,确定其是否符合海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性规范强制性要求的核查方式。实施该项政策的企业,相关核查作业内容由最多94项缩减为16项,企业需要提供最多13项的印证材料缩减为5项,核查作业时间由6小时缩减为半小时。有效期:长期有效。
  
  6.实施核查领域“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在高级认证企业中,被核查企业按照核查要求,对特定核查事项自主开展验核查证,自行确认相关经营行为真实性、合法性并形成自查结果反馈海关,海关对被核查企业自查结果依法依规予以认可。有效期:长期有效。
  
  7.提高港口通航效率。组织开展潍坊港中港区大型散货船、木片专用船型通航评估论证,进出港船舶最大船宽由32米扩展到32.26米,每年增加港口吞吐量400余万吨。组织高等航海院校对设置港内临时避风区域、船舶靠离“套泊热接”等措施进行评估论证,进一步提升船舶通航效率。有效期:长期有效。
  
  要素支持类
  
  8.跨境贸易收支便利化政策。①优先支持生产经营状况稳定、诚信度高、守法合规情况好的企业申请贸易收支便利化试点资格,优化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免于办理进口报关单核验手续。②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货物贸易收支手续,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的(不含)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③优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报告方式,取消企业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报告辅导期内业务的要求;企业贸易信贷、贸易融资等业务报告,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端)实现网上办理,无需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现场报告(贸易主体不一致特殊业务除外)。④放宽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开立,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入,可自主决定是否开立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⑤放宽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限制,出口企业出现无法按期收汇且没有其他外汇资金偿还外汇贷款时,可购汇偿还。有效期:长期有效。
  
  9.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政策。①取消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限制,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②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③取消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结汇使用限制,放宽外国投资者保证金使用和结汇限制。④取消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注销登记业务的时间限定,非银行债务人可到其所属外汇分局辖内银行直接办理符合条件的外债注销登记。⑤取消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数量限制,相关市场主体可在符合审慎监管要求前提下,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开立多个资本项目外汇账户。⑥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外汇分局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⑦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期限届满且正常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外汇分局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⑧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型龙头企业申请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资格,实施外债和境外放款宏观审慎管理,集中境内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境外放款额度,根据备案集中的额度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境外放款登记,无需分币种、分债权人(或债务人)逐笔办理外债(或境外放款)登记。有效期:长期有效。
  
  10.鼓励跨境人民币结算。凡依法可以使用外汇结算的跨境交易,企业都可以使用人民币结算。对于山东省跨境人民币自律机制确定的名单内优质企业和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凭优质企业提交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或收付款指令,直接为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以及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等)在境内的依法合规使用。有效期:长期有效。
  
  11.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手续。落实金融“放管服”要求,允许各金融机构自主确定可信企业,采取限时容缺为可信企业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并适用审慎包容监管;允许银行在满足信息申报的前提下,使用企业提交的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的收付款指令替代《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允许银行使用企业提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为企业办理经常项目下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有效期:长期有效。
  
  12.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允许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购买低风险理财(底层资产非证券投资类)、向关联企业发放委托贷款、开展境内再投资。取消对外商直接投资业务相关专户管理要求。优化对境内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业务的管理。简化对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的管理。鼓励发展总部经济,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备案开展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有效期:长期有效。
  
  13.帮助航运公司解决新造船舶融资困难。开辟航运企业船舶登记、抵押、融资绿色通道,用好船舶抵押登记政策,施行基于委托贷款合同关系的船舶抵押登记,使航运公司船舶抵押方式更加灵活,完善船舶融资渠道,促进航运事业发展。有效期:长期有效。
  
  14.全面加强航运人才能力建设。创新智能化船员管理模式,研发《船员线上培训管理系统》,支持航海院校开展线上培训,大幅提升船员培训效率,年均培训船员5万余人次。优化船员培训课程设置,将水手、机工培训时长由原先4个月缩短到2个月,三副、三管轮由原先12个月缩短到7个月,每年增加培训量4000余人次。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应用“人脸识别”技术,实现了船员信息精准识别和自动化核验,船员考试效率大幅提高。牵线国内大型航运公司与有关航海院校开展合作,建立“现代学徒制”“订单式”船员产教一体化培养模式,每年向全国输送航海类人才1万余人。鼓励航海院校到经济落后地区招生,推进山东交通职业学院将士官生加入船员队伍,推进军民融合。有效期:长期有效。
  
  15.全面落实对美加征关税排除政策。对己获得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以下简称市场化排除)编号的收货人,指导其准确申报,相关商品不再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加大宣传力度,全面落实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资金压力。有效期:长期有效。
  
  16.为省市重大重点项目开通减免税审核绿色通道,及时为符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办理确认手续,压减核批时限50%以上。有效期:长期有效。
  
  配套保障类
  
  17.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云登轮”检查。借助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港口国监督“线上”非接触式检查,大幅缩短船舶迎检时间,避免影响船期,为航运公司及船舶节约运营成本,保障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国际航行船舶安全与防污染履约责任落实。有效期:长期有效。
  
  18.大力支持海员外派业务发展。落实海员外派“放管服”改革措施,推行海员外派机构信用管理,优待诚信,惩戒失信,促进海员外派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有效期:长期有效。
  
  19.加强船员疫情防控联动,保障国际航行船舶中国籍船员在潍坊口岸顺利换班。有效期:长期有效。
  
  20.高效运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强化口岸查验部门协作,推进口岸查验部门联合登临检查,提高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通关效率,提升港口作业周转效率。有效期:长期有效。
  
  21.优化《潍坊海事局政务服务指南》《潍坊海事局“零跑腿”和“只跑一次”事项清单》,升级便民服务措施,优化“零跑腿”和“只跑一次”服务举措,提高政务服务效率。有效期:长期有效。
  
  22.主动对接山东港口发展规划“一盘棋”,实现海事政务“一窗受理”“一网通办”,支持港口业务融合、功能调整和一体化协同发展。有效期:长期有效。
  
  23.加强技贸措施应对。建立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收集和研判、快速反应和应对机制,潍坊海关牵头、关地各方面共同参与、形成工作合力,实现实时信息收集、研判处置、提前预警、主动介入,对企业开展业务辅导,帮助企业突破国外技贸壁垒,巩固和开拓国际市场。有效期:长期有效。
  
  24.支持企业实施“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支持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的企业或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但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企业,实施“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模式,自主选择账册备案颗粒度、核销时限、单耗申报环节,对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实行集中缴税。有效期:长期有效。
  
  25.放宽企业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对符合条件按月办理内销申报纳税手续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加工贸易企业,在不超过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截止日期的前提下,最迟可在季度结束后15天内完成申报纳税手续。按季度申报纳税不得跨年操作,企业需在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12月31日前进行申报。有效期:长期有效。
  
  26.指导企业主动运用海关主动披露政策。主动披露政策是指进出口企业、单位在进出口货物放行后,自查发现其进出口活动存在少缴、漏缴税款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况,并主动积极向海关进行报告;在海关认定后可以减轻、从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大力宣传主动披露政策,引导企业守法经营,对使用主动披露政策的企业减轻、从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有效期:长期有效。
  
  27.知识产权备案企业海关主动保护。对于已在海关知识产权系统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企业,海关对其备案的知识产权采用主动保护。即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实施监管时,如果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及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且进出口商或者制造商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情况未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可以要求收发货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和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收发货人未按规定申报货物知识产权状况、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海关有理由认为货物涉嫌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海关应当中止放行货物并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海关根据职权对进出口环节发现的侵犯备案权利的货物实施主动扣留、开展侵权调查等措施。有效期:长期有效。
  
  28.促进中欧班列持续健康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以铁路运输为纽带的多式联运业务,允许中欧班列货物通过多程转关办理海关手续,加强中欧班列运输与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建设对接,畅通国际物流通道。支持利用中欧班列开展跨境电商、快件、邮件运输业务。有效期:长期有效。
  
  29.保障涉外企业航运安全。健全海上风险预警预防体系,积极拓宽预警预防发布覆盖面,完善预警发布网络,实施《潍坊海事局海上强对流天气防抗工作指南》,最大程度减少海上险情事故发生。健全完善“一案三制”,支持潍坊市海上搜救志愿服务队建设,协调社会各类搜救力量,高效处置船舶险情事故。有效期:长期有效。
  
  30.全力支持小清河复航、潍坊港中港区5万吨级航道、潍坊港17号滚装泊位等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做好水工审批和海事安全监管保障工作,助力潍坊港口新旧动能转换。有效期:长期有效。
  
  31.探索实施柔性执法和说理式执法,推行轻微海事违法行为“首违不罚”,制定轻微海事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案由清单,包含海事违法行为12项,释放执法温情,更好服务港航企业发展。有效期:长期有效。
  
  32.实施商务人员“走出去”和“请进来”外事服务“一网通办”。围绕我市企业邀请外国人来华从事商务活动的确认和企业人员在亚太经合组织经济体内进出便利等企业关注度高的外事服务事项,沟通省主管部门,联通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外事部门,协同实施外国人来华邀请和 APEC 商务旅行卡审核业务“一网通办”,实现申报材料网上流转、网上审核审批,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实现“最多跑一次”改革目标。有效期:长期有效。
  

  33.大力实施APEC商务旅行卡惠企工程。根据亚太经合组织(简称 APEC)的商务旅行卡计划,加入该计划的经济体相互为其商务人员提供多边长期签证和快速通关便利。中国内地持卡人一次申办,5年有效,可涵盖16个APEC 经济体,多次入出相关经济体,每次入境可停留60天至90天不等。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进一步扩大政策惠企面。搭建APEC卡申办企业和持卡人交流平台,共享涉外资源、政策和信息,为外向型企业提供更加全面准确的服务。有效期: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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